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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申领《就业创业证》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5-11-06浏览次数:

一、哪些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本市户籍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的可到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 从用人单位失业或终止灵活就业的;

  (三) 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 无承包土地或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本村(社区)平均水平的农村劳动力;

  (五)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

  二、登记失业人员应携带哪些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登记表》,除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就业创业证》等证件外,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应提供毕(肄)业证书;

  (二)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 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低于本村(社区)平均水平的,应提供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 复员退役军人,应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六)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应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七) 残疾人员应提供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劳动能力的联系函;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须提供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三、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根据个人情况分别携带以上规定的材料申领《就业创业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县)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办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非本市户籍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领取了有效《居住证》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失业的: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到居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直接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申报就业登记手续时申领。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

  五、如何补办《就业创业证》?

  《就业创业证》应当妥善保管,毁损、遗失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以适当方式公示后,按规定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

  六、如何参加《就业创业证》年检?

  《就业创业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进行失业登记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登记的持证人员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本市居住地)的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参加年检,当年领证人员不需要参加年检。失业人员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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