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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指南(2)

发布日期:2015-12-30浏览次数:

八、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发放至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中。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本人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延用)、社会保障卡、填写《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十一、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如何办理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后,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户口薄及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十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在原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暂住证)及用人单位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 
  十三、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十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任一经办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花名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职工本人辞职的需提供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书面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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