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
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由单位填写,称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要内容: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委托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盖章);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包含最新一期签注的复印件);
4、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股东或董事需提供章程复印件);
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或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9、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及复印件)、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二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港澳人员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港澳人员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提供以上1、3、7、8、10、11项材料,并需提供个体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延 期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须提供下列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延期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的复印件(包含最新一期签注的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单位与受聘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7、台港澳人员的参保证明(境外派遣除外)。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港澳人员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需提供以上1、2、3、6、7项材料,另需提供个体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注销或迁移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或迁移须提供
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港澳人员申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或迁移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个体经营户注销或变更证明。
四、注意事项
1、以外文出具的履历证明、资历证明,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2、外省市企业在南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境外企业常驻南京代表机构中任代表的,提供机构批准证书和代表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4、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5、异地流动就业和新申领办证均需提供《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