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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15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和换发《就业创业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4浏览次数: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和换发全国版《就业创业证》工作,准确掌握我市人力资源动态信息状况,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5〕101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和换发《就业创业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和换证对象 

  (一)持江苏版《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年度年检,并换发全国版《就业创业证》。 

  (二)2015年1月1日前领取全国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年度年检,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继续使用,也可换发全国版《就业创业证》。2015年1月1日后办理的全国版《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无需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和换证办理 

  (一)办理时间:《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工作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登记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换发《就业创业证》工作不受年检时间限制。 

  (二)办理手续:年检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年检对象提供《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年检对象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对象换领《就业创业证》的另需携带2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三、年检内容和结果 

  年检的主要内容是:对年检对象的基本情况、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愿望、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态和就业形式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经年检,登记失业人员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以及出现户籍及居住地迁出本市、入学、服兵役等《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注销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按照《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注销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需凭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确保年检换证工作顺利实施 

  本次年检工作由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操作。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及时向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传达部署,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年检和换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年检操作,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 

  各街道(镇)应仔细核对年检对象基本情况,询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愿望、培训愿望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 

  各街道(镇)应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态和就业形式进行核实,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变更或注销。 

  经年检符合失业条件的年检对象,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在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符合《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年检对象,应在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操作失业登记注销。 

  (三)做好换发《就业创业证》衔接工作 

  各街道(镇)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应及时予以换发《就业创业证》,并将原《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在换证的同时在《就业创业证》上转载。 

  (四)认真总结工作情况 

  各区要认真对本年度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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