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大病保险市级统筹运行质量,逐步实现设区的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承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通知》规定,全面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5%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大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居民医保的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此外,各地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起付线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要与医疗救助政策相衔接,在一般补偿措施之外,对医疗救助等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