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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二、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应自4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各地负责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动态全覆盖。对基金征缴管理规范的地区,确因降低费率使基金出现累计缺口的统筹地区,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重的统筹地区,省将加大失业保险调剂补助力度。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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