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发给你们,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苏人社发[2013]363号文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2015年1月1日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15年11月1日前仍参照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2015年11月1日起统一按省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宁人社规[2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30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解决其生育期间基本医疗费用,实现生育保障制度覆盖所有人群目标,现就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四、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六、已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或保障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逐步规范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平稳过渡。
七、各省辖市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统一制定本地区具体经办管理办法。
八、以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