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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统一为每月最低310元

发布日期:2015-05-05浏览次数: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南京全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与此同时,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也将调整。

      

  待遇提高之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市委、市政府到2015年基本实现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一体发展的目标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老年居民、城乡缴费人员、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此前,南京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城市居民每人每月275元),比江苏省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05元,要高出205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加的部分将于5月份补发到位。据统计,属于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领取待遇人员(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为37.93万人。

  待遇提高之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保

  本次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调整涉及四类人员,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5月份调整补发到位。截至2014年底,全市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13.86万人,其中市本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3.98万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将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新增人员待遇调整

  调整对象: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

  调整办法: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3.5%增发后再增加105元(60元普调标准+4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如:王某,2013年1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前待遇标准为956元/月。计算公式:956×(1+3.5%)+105=1095元 调标后该人员待遇标准为1095元/月。

  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待遇调整

  调整对象: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以及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262号)规定纳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调整办法: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

  如:李某,2008年1月被征地,按3.76万元选档缴费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现年68周岁,调整前享受待遇标准为605元/月。计算公式:605×(1+10%)+60=726元/月 调标后该人员享受待遇标准为726元/月。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待遇调整

  调整对象: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调整办法: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征地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1.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为80元。

  2.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为70元。

 信息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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