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了,三类特殊群体的社保待遇也将上调。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尽管文件刚下发,但是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1—4月份的社保待遇将会补发到位。
“老军工”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至7000元
符合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440元调整至每月50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2489元)差额少于50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0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560元
符合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60元。
“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上调
我市还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至1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至1410元。
与此同时,调整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至850元。
此外,调整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对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据悉,“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负责支付,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信息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