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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30浏览次数: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筹资标准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840元/人·年提高至8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6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860元/人·年提高至91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3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500元/人·年提高至5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30元/人·年,个人缴费150元/人·年。 
  大学生筹资标准由480元/人·年提高至55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3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2015年12月31日前入学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按宁人社〔2014 〕15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学生儿童门诊待遇
  学生儿童门诊报销费用段由0-300元调整为0-400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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