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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21浏览次数: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有哪些?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且获得合法劳动收入的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条件 

  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可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240元,在上、下限范围内按档差10元划分不同的档次,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10元(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5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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