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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21浏览次数: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四、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的条件是什么?标准如何确定? 

  对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按当地同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标准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经办机构出具的《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创业证》原件(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延用)、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六、被征地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被征地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到账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南京市被征地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待经办机构核定领取期限及标准后,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申领手续。 

  七、哪些情况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八、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发放至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中。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享受基本医疗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本人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延用)、社会保障卡、填写《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 

  十一、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如何办理申请? 

  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后,失业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户口薄及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 

  十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在原用人单位移交档案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暂住证)及用人单位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 

  十三、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十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市、区失业保险任一经办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花名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职工本人辞职的需提供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书面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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